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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道路通行权为研究对象,以当代中国城市道路通行实践为研究范围,以权利理论研究为基本范式,综合运用比较分析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反思我国道路通行法律制度的问题及成因,提出我国道路通行法律制度及其理论研究应当立足于道路通行权,围绕道路通行权展开具体的法律理论分析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整合我国当下道路通行权研究理论,建立道路通行权理论体系,为解释、解决“路权”、通行“优先权”等现实法律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夯实理论基础,进一步丰富我国部门法哲学研究,丰富及细化我国权利类型及其内涵。同时,本文立足人的具体权利,呼应转型时期中国关注和保障民生问题的主题,为我国道路通行法律制度建设奠定理论基础。本文从分析权利的角度对道路通行权相关问题进行法理分析。界定“道路通行权”的内涵,说明、阐释道路通行为什么并如何成为一种权利,成为一种新兴权利。道路通行作为自然人的基本本能需求,应当体现为自然权利、法律权利以及基本权利。道路通行权主体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权利群体均不能成为道路通行权主体。自然人可以在道路上适足通行、安全通行、便利通行、舒适通行以及顺畅通行。自然人在道路通行时当然地、适当地占用道路。道路通行权义务主体是国家及自然人。国家负有尊重、实现以及保障道路通行权的义务。自然人负有遵守交通规则,不违反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的“不妨碍”义务。道路通行权客体为通行秩序、通行安全以及通行效率,它们是道路通行权主体实现通行行为的基础,是道路通行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它们的实现能够促进道路通行权主体通行需求的利益与价值,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最终达到社会文明通行状态。道路通行权冲突是一种权利冲突,有权进行道路通行的主体之间在行使道路通行时由于权利边界规定不明而导致的权利冲突。道路通行权冲突的根本原因是道路通行需求利益冲突,直接原因是道路通行权边界模糊。道路通行权分配是解决道路通行权冲突的方式之一。道路通行权分配具有层次性,道路通行权分配部门是公权力部门,道路通行权分配对象是道路资源的使用权,道路通行权分配是通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机制进行的。道路通行权分配应当遵循通行习惯优先原则、资源——权利——秩序平衡原则以及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原则。道路通行权优先与限制是道路通行权分配的必然结果。道路通行权优先能够体现道路通行权客体要求,能够体现道路通行权主体的道路通行权益,能够维护社会、国家的通行利益。根据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内容程度不同,通并过不同的立法方式进行表达可将道路通行权优先分为绝对优先通行权与相对优先通行权。绝对优先通行权不仅可以优先通行,而且还可以被豁免一些法定道路通行义务。相对优先通行权根据具体的道路通行情形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道路通行权限制是解决道路通行权冲突的必然要求,是实现道路通行权优先的制度安排,能够实现社会、国家的道路通行权益。对道路通行权的限制可以从道路通行权资格以及道路通行权行为两方面进行。对道路通行权进行限制应当遵循正当性、合法性以及适度性原则。无救济则无权利。道路通行权从宏观的权利主张到微观的道路通行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决定了道路通行权救济必然不是一个封闭的、一元的救济方法。基于道路通行权而形成的权利群,不同层次的道路通行权利或权益救济需要通过不同的救济方式实现。当道路通行权受到侵害时,需要通过法律救济来解决道路通行权纠纷,使受侵害的道路通行权得以恢复;当道路通行权益受到损害时,需要通过法律救济或私力救济得以恢复。当道路通行权未获保障时,需要通过相关民意表达机来表达道路通行权益诉求,实现相关合法权益转变为法律权利,实现道路通行法律权利向现实权利的转化。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在于提出了一种新兴(新型)权利——“道路通行权”,对于道路通行权的研究只有在权利理论研究范式下,从人的本性、需求这个出发点,从人权的视角出发,才能够作出符合道路通行行为性质的一般性的研究,从而对“道路通行权”作出富有逻辑的理论说明,展开“道路通行权”理论体系的研究与建立,对现有道路交通制度进行阐释,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的道路通行权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