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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会出现随意执法、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等问题,因此如何对交警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从理论上分析交警自由裁量权规制的必要性,梳理了现有法律法规中涉及交警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条款,并通过针对性的案例概括了当前交警执法中关于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现状,最后引入比例原则的相关理论,对交警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何进行有效的规制提出了法律建议。文章第一部分阐述了交警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和类型。本部分认为,交警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在具体行政执法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力。交警执法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其中主要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此外,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当中也有这样的规定,自由裁量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处罚种类、幅度、情节轻重、行为定性等方面。文章第二部分旨在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就交警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表现进行了归纳。通过分析,本文认为,交警滥用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为执法随意性强、显失公平、拖延履行执法等方面。文章第三部分主要对交警执法当中采取自由裁量权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危害进行了详细分析。发现由于交警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方面具有不统一性、不可预测性、不可追究性和低能见度性等现象,随意滥用自由裁量权既对行政主体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也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侵害。文章第四部分引入比例原则,通过比例原则的介绍,进一步将比例原则引入行政法领域,认为适当性子原则要求自由裁量必须有法律依据或授权,实现法定行政目的,必要性子原则要求自由裁量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手段,均衡性子原则要求自由裁量应当考虑相关因素,兼顾各方利益。文章第五部分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三方面提出了如何应用比例原则指导具体实践。本文认为,将比例原则科学引入立法,交警在执法中充分运用比例原则指导实践,在司法审查环节也应当适用比例原则对执法合理性展开审查,多措并举,必然推动交警执法中科学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选择侵害最小的手段,作出最佳行政行为,实现和谐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