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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二战后资本的流动和经济的发展,国际投资环境日新月异。为了有效规范日益复杂的投资环境,以促进国际投资的长远发展,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的努力,构建了以双边投资协定为主的国际投资法律框架。而其中关系到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保护伞条款,因为其对投资者和东道国的重大影响,在近年来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条款。本文旨在通过学术理论和国际仲裁法庭的案例实践对双边投资协定中保护伞条款的管辖权问题、适用范围问题和解释方法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最后结合中国的现实状况给出保护伞条款对中国的意义。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双边投资协定中保护伞条款的背景知识以及研究现状。第二章主要介绍双边投资协定中保护伞的管辖权问题,本文认为,因保护伞条款提起的诉讼应该根据投资合同中是否规定了管辖选择条款以区别对待。如果东道国—投资者的投资合同中没有规定管辖选择条款,那么投资者可以根据保护伞条款将与投资有关的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法庭。如果东道国—投资者的投资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管辖选择条款,投资者应该根据合同所规定的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不能优先于投资合同中的争端解决条款。第三章主要介绍双边投资协定中保护伞条款的适用范围,通过对保护伞条款下的投资概念、保护伞条款与东道国的单方承诺两方面进行论述。本文认为对于保护伞条款的适用范围应该采取合理限制的方式,根据东道国具体的违约行为和目的性质将东道国政府对投资合同的违反区分为“商事合同”性质行为的违反还是“国家合同”性质行为的违反,保护伞条款只适用于“国家合同”性质行为违反的情况下。第四章主要通过ICSID的相关案例来探讨保护伞条款的解释方法。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在当前的国际投资大环境下,应该采取相对限制性解释学说来理解保护伞条款。相对限制性解释学说一方面表达了保护伞条款设立的初衷,赋予了该条款应有的意义,另一方面避免了对该条款进行过于宽泛的解释,从而导致导致投资者权利的滥用。第五章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和中国现状的理解,从我国作为重要的资本输入国和日益成长的资本输出国的角度出发,给出了我国面对保护伞条款时的立场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