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重大误解制度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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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人们实现自我决定的最为主要的手段,在社会分工日趋专业化、交易日渐发达的今天,合同的作用更是不可替代。合同的订立,总是基于当事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与期待之上,当事人基于认识错误而订立合同时应否赋予其撤销权,如何平衡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之间的矛盾,是合同法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本文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以“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制度的适用”为主题展开,共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意思表示的过程做了阶段性的分析,以准确定位重大误解所发生的位置,分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合理解释我国现行法的规定。  第二部分主要讨论重大误解制度在适用中的前提——合同的解释。只有对合同做出合理解释,才能确定合同内容,以正确适用重大误解制度。合同的解释包括合同的规范解释与合同的补充解释。  第三部分讨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表意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内容存在认识错误;二是该认识错误须为重要。表意人有过失不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第四部分讨论表达错误与传达错误。我国民法未明文规定表达错误与传达错误,由于在表达错误与传达错误情形下当事人的利益状态与重大误解类似,应遵从“同类事物同等处理”的原则,类推适用重大误解制度。  第五部分主要讨论重大误解制度的扩张适用——动机错误的类型化。诚实信用原则为民法最根本的原则,具有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补充成文法漏洞的功能。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动机错误进行类型化,在法律行为基础错误与动机错误由相对方所致的情形,应允许表意人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  第六部分为结论部分,针对以上论述作了简要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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