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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既有投资上专业化管理、分散风险的优点,同时又有可能出现基金管理人滥用权力的危险。因此,要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完善基金治理结构。美国的公司型投资基金发展迅猛,就得益于其法律对基金治理结构的规定,其法律制度也被各国所引进和效仿。我国的投资基金也正处于发展过程中,治理结构上同样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公司型基金治理的相关理论以及美国公司型基金治理的立法规定,对我国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提出了相应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概述了公司型基金的定义、特征和内部结构,介绍了公司型基金的历史发展,并对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经济学、法学基础理论进行了探讨。第二章主要论述了美国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中对其外部机构——投资顾问的立法规定,重点分析了其中的不正当关联交易、基金经理个人交易和基金管理费的法律规制。第三章主要对美国公司型治理结构的内部组成——独立董事和股东权利的法律发展和法律设置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主要针对我国基金立法和基金治理的现实状况,分析了我国设立公司型投资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完善现有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