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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行为,是指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捏造特定的他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此可见,该行为由捏造犯罪事实、告发和行为对象三个部分有机构成。捏造犯罪事实既可以是指捏造整个案件事实,也可以是捏造部分犯罪事实,但并不要求捏造的犯罪事实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而告发,行为人既可以主动的实施告发,也可以被动的实施告发,具体向“谁”进行告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行为人的告发须在事实上引起司法机关对被诬告陷害者启动了刑事追诉程序。同时,对行为人实施告发的方式不作任何限制,可以多种多样;就诬告陷害行为对象而言,单位只有在刑法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下,方可成为其行为对象;而自然人能成为其行为对象的除了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之外,还应当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特殊身份(如精神病人)的人与承诺人。但也不是任何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与特殊身份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成为任何诬告陷害行为对象。这在具体案件中,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要准确界定诬告陷害行为,还必须厘清诬告陷害行为与一般的错告和检举失实行为、报复陷害行为、诽谤行为和伪证行为的界限。成立诬告陷害行为需以行为人实施“捏造行为”为前提,且要求行为人的告发在事实上已引起司法机关对被诬告陷害者启动了刑事追诉程序,而一般的错告和检举失实行为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成立诬告陷害行为要求同时具备捏造犯罪事实和告发行为,且行为人需借助司法机关之手方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报复陷害行为则需同时具备滥用职权与假公济私,但无需借助他人之手,行为人自己就可以直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在行为对象上,诬告陷害行为对象除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之外,还包括在有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情形下,单位可以成为其行为对象;而报复陷害行为对象则只能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这四种人;成立诬告陷害行为行为人所捏造的必须是犯罪事实,而实施诽谤行为行为人所捏造一般是有损害他人人格或者名誉的非犯罪事实,当然也可以是捏造有损他人人格或者名誉的犯罪事实;诬告陷害行为一般是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之前,并且是引起诉讼开始的原因。然而,伪证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之中,是在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