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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审判制度,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补救程序。由于现行的民事再审制度主要是参照前苏联模式,在再审程序的启动上,强调国家干预权,忽视当事人处分权;在事实认定上,追求客观真实,忽视法律真实;在纠错程序上,注重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再审案件泛滥,“终审不终”的现象,不仅浪费了了法院和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损害了司法权威,削弱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进程。在人民法院改革向纵深推进,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完善现行的民事再审制度,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任务。本文从研究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立法规定和存在缺陷入手,分析了民事再审制度与若干民事诉讼理念的关系,指明了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与既判力理论,处分原则和诉权理论的冲突,并提出了构建符合上述民事诉讼理念的再审制度;分析了民事再审制度与相关诉讼制度的关系,指明了建立与审级制度和刑事再审制度相协调的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路;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提出了建立新的民事再审程序的构想,主要从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启动主体、再审范围、再审事由、管辖法院、再审时限和次数等方面来规范再审程序的运行,推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