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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交叉研究、动态研究和案例研究的方法,从典型案例出发剖析当今行政犯罪扩张化的趋势,肯定行政犯罪扩张的必然性与必要性,研究行政犯罪扩张过程中存在的不良扩张的问题,反思行政犯罪扩张的进程。第一章主要介绍行政犯罪扩张这一必然趋势,指出扩张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行政犯罪不良扩张的判断标准。第一节从行政犯罪扩张的背景以及现状两个方面分析。首先风险社会下法益保护的提前行政犯罪的扩张是主动适应风险社会的需要的表现,其次新型犯罪行为对社会伦理规范的冲击,使得行政犯罪扩张成为必然趋势。当然行政犯罪的扩张是建立在违法性判断统一的基础上的。不可否认,行政犯罪总体存在扩张的态势,并且在扩张过程中存在一些过于偏激或者过于消极的问题。第二节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为切入点,比较此案与其他同类型的销售假药,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环境犯罪等案例之间的相同点,分析不良扩张的典型案例,明晰行政犯罪不良扩张的标准有二,一是推定了违法性认识,二是模糊了法益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典型案例只是不良扩张中的个例,其所反映的深层次的司法解释和刑法观念的改变才是根本。合理地进行行政犯罪的扩张,既要顺应时代的要求扩大犯罪圈,又辩证地看待行政标准和刑事处罚标准。第二章主要阐述行政犯罪不良扩张的立法归因、司法表现以及限缩必要三个方面。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分析行政犯罪不良扩张的归因,立法上,行政犯罪类型化的趋势明显,刑事处罚前置;行政犯罪扩大主体范围,降低的入罪的门槛;行政犯罪降低主观罪过的认定标准,其严格责任的认定方式减轻了司法证明负担,以上三种立法因素均为行政犯罪的不良扩张提供了土壤。第二节从司法表现来看,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衔接不紧密,对于行政鉴定标准解释不明确,是造成法律适用混乱的司法因素。第三节主要阐述行政犯罪限缩的必要性,根据立法归因以及司法表现,笔者认为不良扩张的行政犯罪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应当对其进行合理限缩。第三章主要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提出合理限缩行政犯罪不良扩张问题的路径。理论上,首先,分析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行为界分的学说,厘清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边界是犯罪合理扩张的前提。其次,从刑法解释角度,对于行政犯罪入罪条件进行限制解释,针对赵春华案中“枪支鉴定标准”的限制解释,对于抽象危险犯是否允许反证的问题进行探讨。实践中,定罪模式应当注重司法审查的独立性,明确行政鉴定标准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完善行刑衔接制度,建立行刑之间动态衔接与证据转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