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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的制定往往是多方利益协调的一个过程。债务重组准则是财政部颁布的一项特殊会计准则,目的主要是规范上市公司的重组行为。自1998年以来,债务重组准则历经了两次变更,其核心问题是围绕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首先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而后改为计入“资本公积”,最后又改回计入“营业外收入”。关于2001年准则变更,财政部给出的理由是:“对于债务豁免,按原准则的规定可以作为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处理,这也给少数公司利用债务豁免操纵利润创造了机会。为了及时解决已存在的有关问题,财政部决定对原准则进行修订。”而2006年准则的修订是为了建立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大背景下,这样的变更对我国加速融入全球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新准则的实施是否会产生与2001年准则变更前相同的问题?企业是否会再次利用债务重组来达到虚增资产、操纵利润的目的?本文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债务重组与盈余管理的相关文献进行回顾发现,新准则实施后进行债务重组的公司特征多表现为:重组前财务状况不佳,资产负债率高、甚至亏损,而重组后却实现盈利。在理论分析基础上,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新的债务重组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研究中以新准则的实施年份为分界点,将样本分为两个阶段,2005—2006年数据为新准则实施前的数据,2007—2011年数据为新准则实施后的数据。通过构建一个关于上市公司是否发生债务重组的LOGIT回归模型来验证各时期的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直接原因是否来自盈余管理动机。研究结果发现,2005—2006年间,企业发生债务重组的概率与盈余管理动机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而2007—2011年,企业发生债务重组的概率与盈余管理动机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表明,上市公司的确存在利用债务重组准则修订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在实证结果基础上,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债务重组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政策建议。鉴于法律的制定能有效地规制企业的行为,建议将暂停或终止公司上市的指标由“扣除非经常损益前”改为“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利润;为防止企业滥用债务重组,建议对可以实施债务重组的条件设置一些更为量化的指标;完善企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制定更多的不与利润挂钩的指标来避免企业操纵利润;此外,由于资产价值的确定是债务重组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因此,为了更准确地确立资产的公允价值,有必要发展更加权威的、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本文为评价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经济后果提供了经验证据,对完善会计准则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对证券市场监管者和投资者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