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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众多与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有关的法律问题凸现出来,如何对人格权进行商业化利用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尽管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有着较长远的历史,但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对相关法律的适用上却存在着众多不同的观点。许多学者提出,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应该创设形象权或公开权制度。也有学者认为创设新的权利将会破坏我国目前的二元体系,故而应该在现有体系框架内进行完善。本文从“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的案例入手,提出了本文的中心议题,引出了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分析了英美法系的相关法律制度,对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未来相关法律保护问题具有了很重要的意义。本文分五部分就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讨论。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乔丹案的背景和相关的案情,并通过案子引出了自然人人格权商品化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人格权商品化保护存在的空缺和漏洞。第三部分论述了两大法系对人格权商品化保护的比较研究。通过对美、英、德、日等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进行比较分析,对我国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保护制度建构提出进一步发展的方向。第四部分就我国商品化权保护制度的建构提出一些建议,包括对人格权经济利益的承认以及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人格权的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并完善相关的赔偿制度。最后一部分就如何完善我国商品化权保护制度提出一定的建议,并对预测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一案的发展趋势,对人格权商品化保护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自然人人格权商品化相关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对此,我们应该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承认人格权中的财产性利益,这既不会造成民法固有两分法体系的混乱,也能有效的解决目前出现的问题。与此同时,应结合司法解释和特色案例进行补充规定,从而更好的完善自然人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