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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同时也显示出我国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腐败犯罪侵吞国家资产,败坏社会风气,危机国家政权。伴随着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入,就腐败资产跨境追回工作来看,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我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有责任和义务不断探索腐败资产跨境追回的新模式。我国2012年新颁布的《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下简称“特别没收程序”),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没收程序,在立法层面上实现了与《公约》的衔接。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和国际社会而言,我国的腐败资产跨境追回的工作尚处于初步阶段。 《公约》的组成框架在形式上体现了其立法特点。《公约》规定了极为重要的资产追回制度。在腐败资产跨境追回制度中规定了预防和监测腐败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资产的措施以及通过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的机制为各国反腐败立法提供了制度上和政策上的支持。根据《公约》规定,学界主要将腐败资产跨境追回分为:“直接追回途径”和“间接追回途径”。“直接追回途径”被规定在《公约》第53条,是通过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分析,为腐败资产跨境追回开创的新模式和新渠道。这个途径也是各个缔约国之间的共同努力与协调合作所达成的结果。“间接追回途径”是当前世界各国在腐败资产跨境追回过程中适用最为普遍的途径,与“直接追回途径”相比较大量的节省了人力、物力,节约了跨境资产追回的成本。腐败资产跨境追回面临一系列的障碍,需要有关部门不断加强认识,并研究应对的对策。我国应当根据《公约》规定,并结合各国实践情况,总结成功经验。特别是我国新刑诉法中新增加的“特别没收程序”需进行完善:扩大特别没收程序案件种类、确定没收财产范围、扩大特别没收程序的启动主体、建立公告程序,完善审判程序等。掌握腐败资产跨境追回制度界定,找出腐败资产跨境追回的“直接追回途径”和“间接追回途径”的特点和不足,进而完善国内法,推动腐败资产跨境追回工作的顺利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