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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多数决原则是随着股东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逐步确立的,是现代各国普遍采用的公司议事规则。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出现经历了由一致同意到多数决的过程,它所具有的民主价值、正义价值、效率价值,使它成为目前公司法普遍确认的表决机制。然而,资本多数决原则有其固有的缺陷,依据资本的多寡,控股股东在公司中处于优势地位,享有更多的“话语权”,他们忽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理期待,操纵股东大会,左右中小股东意志,使资本多数决这一表决机制成为他们牟取私利的工具,在此过程中资本多数决原则异化,偏离了应有的价值轨道,造成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由于我国公司制度发展的不完善,因而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情况在我国表现得尤为明显。由此也造成妨碍股东平等的实现,诱发多数暴政及导致股东大会“形骸化”等问题,因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中小股东及公司利益遭受严重侵害。为了防止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抑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维护中小股东及公司的正当权益,有必要从立法上探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适用范围,完善防止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的表决机制以及构建相应地责任追究机制。对资本多数决原则实行明确的范围界定,就是以合理划分股东权利来明确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适用范围,即将股东权利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不能通过资本多数决这种表决方式加以否认的,也不受股东合意的影响;而非固有权则可依情况而定,它可因公司股东合意而改变,但不可因资本多数决原则而改变;除此之外,还规定了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的除外情形,即行为人的行为超出了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适用范围,符合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的条件,但为了提高经济效率,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不予禁止的法律制度。这些设计明确了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适用边界,也告诫控股股东要在合理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为自己的滥权行为承担责任。而累积投票制作为表决机制中的一种,它的有效发挥对防止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功不可没,因而应完善现有法律规定,为该制度的运用提供便利条件。控股股东之所以肆无忌惮地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主要原因是没有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因而要构建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责任追究机制,从而实现控股股东权利与义务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