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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是刑法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作为一项基于限制国家的刑罚权而保障国民人权的刑法基本原则,它最先是以一种思想或主义呈现于人们的视野的。罪刑法定由思想、主义演进为原则,在东西方法律文化中都存在着一个渐次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本文从法律史的角度试论传统中国法律中的“罪刑法定”,拟从固有的典章律令中,寻出比较具体客观的认识,证明传统旧制中罪刑法定主义是存在的,但由于传统中国法律的根本精神是人治,这决定了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刑法原则就制度层面而言,在封建立法、司法的实务运作中并未落实,只是在个别朝代律文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进而探讨晚清变法修律期间,修律大臣沈家本与礼教派人士关于在《大清新刑律》中是否采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争议,以及为顺应历史潮流,最终艰难地在中国法制历史上真正奠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刑事立法理念。惟未及施行,清鼎倾覆,其成效只得到后世来推寻。意在说明从罪刑法定主义到罪刑法定原则,其间的递嬗是有因果脉络可寻的;惟有在法治理念、罪刑法定理念深入人心的基础上,罪刑法定原则才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