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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货物运输法和海事法来讲,国内研究海上保险法的人不多,因此有关这方面的著作也比较少。而在海上保险的四大原则中,近因原则更是尤其复杂的一个,即便是资深的海事律师以及有过多年判案经验的大法官,对于很多有关因果关系赔偿的案件观点都不一致。所有这些,使得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成为学术领域的一个难点。恰好笔者的导师对海上保险领域有较高的造诣,而笔者对海上保险近因原则也十分感兴趣,所以斗胆一试,撰写了这篇文章,希望能对读者有所裨益。 由于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鉴于笔者时间和能力有限,仅对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探讨: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近因与近因原则;三、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中的具体应用和论证;四、海上保险近因原则下的举证问题;五、近因原则对我国海上保险的意义。本文的重点在第三、第四部分,突出了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中的作用。 在论证过程中,笔者主要采用了举例和作比较的写作手法。鉴于因果关系比较抽象,所以在论证近因原则的具体应用和举证问题过程中,笔者选取了大量国内和国外的案例,以期让读者产生一些感性的认识,便于对问题的理解。笔者还在阐述近因与近因原则以及我国与英美等国的法律规定中,对相关概念和规定作了比较,以使概念和法律更清晰化。 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有:近因原则在不同情况下的认定规则;第三者船舶沉没引起的航道清理费用应属于直接损失由保险人予以赔偿;对延误造成的损失应否赔偿,应根据造成延误的原因是否为承保风险而定;由于海运欺诈货物被提走,托运人可以根据偷窃、提货不着险持有正本提单向保险人索赔;一个案件是根据战争风险还是水险要求赔偿,要看战争与海难何者为近因;海难的举证义务及次序;船舶保险中潜在缺陷的举证程度和原则;我国《海商法》应引入近因原则以及引入机制。 以上所述各问题都是在实践中有争议或者没有定论的。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或者可以让读者得到一个满意的答案,或者可以引起大家更深入的思考,这样,笔者所做的工作就得到了最好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