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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尤其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企业的知识产权显得尤为重要。如何能把知识产权的价值发挥到最优,是各国经济发展中必须要考虑与研究的问题。仅仅依靠知识产权法的实施与执行并不能够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或者说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还需要在市场这个大环境中与其它的法律加以协调融合,竞争法作为公法方面的法律与知识产权法这种私法之间的关系甚为紧密,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的实现至关重要,其作为“经济法大宪章”与知识产权既冲突又一致。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有权利,专有性是其最为显著的特征。正是法律所赋予知识产权的合法的垄断性为知识产权人带来直接或间接的收益,与此同时调动了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主动性,从个人角度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个体利益,从国家来说有助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竞争法的主要目标旨在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竞争法是国家通过制定的法律来排除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的。这样一来,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就产生冲突,这种冲突是由两者的本质所决定的也是的先天性的。从竞争法的目标出发来讲,由于知识产权是以权利保护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所被赋予的独有的垄断性也会成为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比如说现实中最普遍的就是知识产权的滥用现象。但是,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之间的冲突不是不可调和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可以协调的。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在某些方面限制了竞争,但是这种限制可以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生气勃勃的竞争。这说明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促进竞争,从这一点出发可以寻求二者的利益平衡点,使二者调合到最佳状态,从而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得以充分地展现。文章就是以协调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为重心,以竞争法如何更好得保护与规制知识产权为研究主线,以求知识产权的效用能更好地发挥,更好的推动科技进步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本文主要采取了案例分析、归纳、历史分析等写作方法来进行创作,本文的创新点主要集中于完善中国竞争法的立法建议方面。文章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知识产权、竞争法等相关概念,以及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突出强调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重要性及方式;第二部分详细分析了欧盟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规制,尤其是欧盟在此方面最为先进突出的经验,为我国加以借鉴学习做铺垫;最后一部分对中国的竞争法现状,中国的竞争法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实践等以及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总结,得出要从理论及实践上向欧盟进行学习。同时还应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加以创新,以期完善中国国的竞争法并更好地保护与规制知识产权,使知识产权成为中国在国际竞争中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