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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率低在我国一直是一个难题。尽管我国已经把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规定进了《民事诉讼法》,但是证人的出庭率任然很低。鉴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可以反向思考,让证人在不用出庭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手段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接受询问,从而查清案件事实,也就是有些学者提出的证人特殊作证方式。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特殊作证方式的现象大量存在,其主要有三类:单向叙事的作证方式、双向交流的作证方式和多向交流的作证方式。三类作证方式各有特点,不能等同看待:单向叙事的作证方式,省时省力,证人只需出具一张纸质的证人证言或者视听资料,不需要考虑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用和食宿费用由谁承担和垫付的问题。另一方面,证人不需出庭与当事人对质,有时还是对证人与有关当事人关系的保护。当然,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对方就会以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未出庭作证,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是,在我国当前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情况下,对于该类证人证言,即使不在《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内,也不能马上排除,应该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判定该证人证言是否是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应当予以采纳。当然,其证明力相比起出庭证人的证言要低很多。双向交流的作证方式又分为两种情况,法官向证人作的调查笔录和当事人、代理人向证人作的调查笔录、谈话笔录。这两种情况取证主体不同其证明力也不同。多向交流的作证方式与上面两类方式相比,最接近直接言词原则,特别是远程视频作证,通过远程网络传播技术把证人带进了庭审现场,庭审活动的其他参加人可以看到、听到证人,证人也可以看到听到其他庭审活动的参加人,使这种作证方式相对于前面两种作证方式来说更具有证明力,但强大的技术要求是硬伤。特殊作证方式的运用已成为一种趋势。从理论上说,完善特殊作证方式是证据方面的发展趋势。近年来传闻证据规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英美法系国家不在绝对排斥庭外证言。从实践上说,证人庭外作证的方式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增多,法官对于该类证据也并不是绝对排除,而是根据不同作证方式的性质,凭借法官的自由心证,决定该证据采纳与否。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并没有规定没有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庭外证言没有证明力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没有法律的明确的规定,所以法官在采纳时完全依据的是法官的自由心证。考虑到我国目前法官素质高低不一的情况,为了避免裁判文书的不一致,以影响裁判公信力,完善特殊作证制度,对特殊作证方式加以分类对待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