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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下,作为运用最广、处于主导地位的诉讼,被置于纠纷解决体系的中心。不断调整变化的社会利益结构、便捷频繁的信息沟通、觉醒增强的权利意识促使公众对表达权、参与权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促使自愿协商解决纠纷的需求日益增强。从世界范围来看,追求更为温和、共同协作的解纷方式备受推崇,促进纠纷解决主体多元化、社会化成为趋势。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呈现网络化、网络舆论放大化、个人问题社会化、纠纷政治化、对抗暴力化等促使我国纠纷呈现多元化、复杂化趋向。而司法在应对新型纠纷时疲软化日益显现,同时地区间司法诉讼资源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均影响着人民对司法的满意感。替代性解纷方式为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弥补诉讼程序不足做出了巨大贡献。基于解纷基础的不同,替代性解纷方式与诉讼被划分成不同性质且并行的解纷方式,怎样实现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从而发挥其最大价值成为当下研究的重点、热点问题。律师调解作为社会调解的方式之一,充分发挥律师队伍解决纠纷的专业、职业优势,有利于提高解纷效率将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外,关键之处在于构建律师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我国律师调解虽然经过几年的发展取得有所成就,但是不平衡不充分仍是当前发展中所呈现的主要特点。而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仍处于逐步确立阶段。同时,我国有关律师调解在立法层面的缺位以及地区间律师队伍发展情况不一,进一步导致各地区律师调解运行参差不齐。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律师调解的发展与价值的实现。我国学者在研究律师调解方面将重心放在律师调解类型上,而对律师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甚少有专门相关论著予以分析。但是促进律师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是在我国确立发展律师调解制度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首先对律师调解与诉讼程序衔接的相关概念予以界定,明确律师调解与诉讼程序衔接的基本内涵;第二部分:对域外国家或地区律师调解与诉讼程序衔接进行考察分析,总结其好的做法以便为我国律师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提供借鉴经验;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律师调解与诉讼程序衔接的现状,一方面从路径角度分析当前我国律师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另一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以便完善对策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第四部分:对我国律师调解与诉讼程序衔接的必要性以及完善路径两方面出发,为我国律师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提供一定的思考方向;第五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