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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国家政策不断调整的背景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临床应用之中愈发普及,是治疗不孕不育病症较为有效的方法,而运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人类冷冻胚胎,并在夫妻双方处置冷冻胚胎等方面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如何界定此种胚胎的属性,又如何确立冷冻胚胎处置的规则,成为国内外学界近年来讨论的热点之一。
冷冻胚胎是主体还是客体亦或是“非人非物”的中间体,属性之争是确立冷冻胚胎处置规则的前提。因其需要载体发育且尚未拥有神经组织、器官等人之自主特性,将冷冻胚胎定义为主体并不妥当;所谓“中间体”的概念也过于超前,其更像是为了定义其属性而定义的产物,现实情况下无可操作性。考虑到冷冻胚胎的伦理特性以及其停止发育且可支配的属性,将其定义为特殊的物是最佳选择。在此基础上,处置冷冻胚胎所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确立的规则都必须注重其物之属性及伦理特性,在尊重夫妻双方合意的同时,保留司法对于具体情形下通过利益衡量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利,同时鉴于目前运用辅助生殖技术求子的夫妻越来越多,医疗机构冷冻胚胎保存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应当重视社会资源的合理化利用,在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在特定情况下处置冷冻胚胎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夫妻婚姻关系动摇和夫妻一方或双方逝去情形下,都需要对冷冻胚胎的去留进行抉择,越来越多关于冷冻胚胎处置的纠纷也将冷冻胚胎在该种情形下立法和司法如何导向的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在冷冻胚胎具有特殊的物的属性前提下,夫妻双方健在时必然是可以通过双方合意处置的,辅以司法利益衡量并对弱势方加以保护的方式,确定冷冻胚胎的归属和处置冷冻胚胎的方式更为科学。一方过世,另一方健在的情况下,虽然夫妻双方对于冷冻胚胎是共同共有的情况,但冷冻胚胎无法分割,且另一方与冷冻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所以另一方应当拥有独自处置冷冻胚胎的权利。而在双方过世的情况下,冷冻胚胎是否可以继承又成为了新的争议焦点,既然是物,且具有家族基因,继承是可行的,但根据我国现实国情,继承人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方式应当进行严格限制。
冷冻胚胎是主体还是客体亦或是“非人非物”的中间体,属性之争是确立冷冻胚胎处置规则的前提。因其需要载体发育且尚未拥有神经组织、器官等人之自主特性,将冷冻胚胎定义为主体并不妥当;所谓“中间体”的概念也过于超前,其更像是为了定义其属性而定义的产物,现实情况下无可操作性。考虑到冷冻胚胎的伦理特性以及其停止发育且可支配的属性,将其定义为特殊的物是最佳选择。在此基础上,处置冷冻胚胎所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确立的规则都必须注重其物之属性及伦理特性,在尊重夫妻双方合意的同时,保留司法对于具体情形下通过利益衡量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利,同时鉴于目前运用辅助生殖技术求子的夫妻越来越多,医疗机构冷冻胚胎保存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应当重视社会资源的合理化利用,在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在特定情况下处置冷冻胚胎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夫妻婚姻关系动摇和夫妻一方或双方逝去情形下,都需要对冷冻胚胎的去留进行抉择,越来越多关于冷冻胚胎处置的纠纷也将冷冻胚胎在该种情形下立法和司法如何导向的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在冷冻胚胎具有特殊的物的属性前提下,夫妻双方健在时必然是可以通过双方合意处置的,辅以司法利益衡量并对弱势方加以保护的方式,确定冷冻胚胎的归属和处置冷冻胚胎的方式更为科学。一方过世,另一方健在的情况下,虽然夫妻双方对于冷冻胚胎是共同共有的情况,但冷冻胚胎无法分割,且另一方与冷冻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所以另一方应当拥有独自处置冷冻胚胎的权利。而在双方过世的情况下,冷冻胚胎是否可以继承又成为了新的争议焦点,既然是物,且具有家族基因,继承是可行的,但根据我国现实国情,继承人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方式应当进行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