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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法上平衡物权静态安全与动态交易安全的产物,善意取得制度从诞生到其在各国法典上的生成,该制度都表现出了强劲的生命力,并最终成为民法上所有权获得的一种特殊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的方式和内容也较之前有了重大变化,与交易紧密相连的善意取得制度也在随之发生变化:其中一个表现就是该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立法所接受,尽管各国接受的程度不同;另一个表现则是该制度适用范围的变化——不断扩张。传统的占有脱离物和占有委托物的分类使遗失物、盗赃物长期被善意取得拒之门外。尤其是在我国由于刑事法律对盗赃物等给予了“过多关注”,而《物权法》在立法时又回避了该问题,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这导致盗赃物在民法领域的权利归属飘忽不定,并且刑事法律不同部门之间的规定也因时而异,而这不仅导致法律调整之间的混乱,更影响了交易的安全和秩序。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扩张及限制进行研究,全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善意取得制度缘起和发展过程中的适用客体进行考察。第二部分以不动产和其他物权的善意取得为例阐述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张及其实践。第三部分考察了域外法对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并探讨了遗失物、盗赃物能否成为善意取得的适用客体。第四部分在对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梳理的基础上,对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规则的完善和盗赃物善意取得的限制实现提出了建议,以此作为民法对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