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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模式出现了创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诞生。2004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保监会)出台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专门对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予以法律规制。作为新生事物,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尚不成熟;作为部门规章,《暂行规定》有待完善。本文主要研究了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规制的现状及现有规制下潜在的法律风险,并对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笔者旨在通过本文,为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规制提供一些思考角度,以利于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成长,利于我国保险业的稳定和发展。正文部分结构如下:第一章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概述。由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新生事物,笔者在本章介绍了其基本概念,并对国内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情况进行了介绍,以厘清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认识,为其法律规制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对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现有法律规制进行了评析。《暂行规定》在其产生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确有值得肯定之处。然而实践发展,相关政策法规变更,《暂行规定》渐显阶段性和权宜性之局限。笔者以一分为二的观点对其进行了评析,以发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现有法律规制的不足。第三章探究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现有法律规制下潜在的法律风险。在现有法律规制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潜在两方面法律风险。一方面是由于特有股权结构导致的控制股东控制风险,另一方面是基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信托受托人地位,控制股东控制加重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背离受托人诚信义务的风险。然而,无论是控制股东控制还是诚信义务之背离,最终损害的却是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因此,应当完善对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规制,以对其潜在风险加以防控。第四章提出了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规制的完善既能防控其潜在法律风险,又有利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笔者主要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提出了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