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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规避专利侵权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规则,只提供专利实质性特征的非通用物品的间接窃取专利权人利益的行为不断发生。2016年4月施行的司法解释(二)①第21条首次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此规定混淆了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共同侵权的关系,仍旧没有突破共同侵权的限制,实质上否定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本文将在正确界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基础上,论证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具有伦理及经济等实质正当性和形式正当性,最后分析这一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论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为导论,说明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论述研究方法。第二章在考察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美国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在日本的扩展的基础上,分析此制度演变过程中的社会经济背景——经济发展特别是科技促进经济发展显示巨大力量。第三章在正确界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概念以及描述其行为特征的基础上,分析此行为的本质在于对依托于专利实施、专利实质性特征的非通用物品的增值利益的侵夺。第四章从伦理和经济方面分析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具有实质正当性。从伦理的角度看,根据劳动价值理论和人格权理论,专利实质性特征的非通用物品所带来的增值利益应属于专利权人,但是现实中这份利益经常被间接行为人侵占。基于侵权法的矫正正义及效率的价值基础考量,这份利益具有法律保护的价值基础,间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会带来诸多方面的积极的社会效果,符合功利主义效率原则。第五章从法的内在道德性的角度论证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具有形式正当性。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可以强化专利权人的利益保护,弥补法律漏洞,提高法律的严密性,也不会违背专利法的逻辑结构和基本原则,还可以完善专利侵权体系,保证法律的内在道德性。第六章在上述正当性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