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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经济关系同益复杂,相应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使得保障市场公平有效运行的法律制度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其中,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范的民法,其完善和进步尤其得到关注,制定民法典的相关问题也因此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
在中国现代史上曾经有过一部民法典,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华民国民法典》。这部民法典的制定,同样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同样也是在人们执着追求“现代化”过程中的产物,同样由中国人自己决定内容。因而不禁使笔者有了仔细回顾民国民法典的冲动。
民国民法典作为迄今为止我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民法典,吸取了大量的近代西方立法经验,对本土原有的法律制度和习惯进行了改造和扬弃,其中的财产继承制度就很具有代表性地体现了这一点。因此笔者有意对民国民法典中的财产继承制度对于本土资源的改造和扬弃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希望借助于对这段法制史的回顾和反思,更加深刻地了解当代中国民法典制定的背景和动向。
本文就民国民法典中的财产继承制度三个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其一,对“本土资源”从概念和内涵上进行了分析;其二,通过对中国传统财产制度的总结,为阐述民国民法典对传统制度的改造和扬弃作铺垫;其三,指出民国民法典中财产继承制度对本土资源的改造与扬弃的重点,并着重从亲属关系、继承顺位、遗嘱制度、女子继承权等角度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