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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保障。生产力的飞跃式发展,在带给我们丰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环境问题也伴随而生,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单纯的行政管理手段已不能有力制止不法分子对环境资源的破坏,利用刑事处罚作为环境保护的最后屏障已得到各国认同。环境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具有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的内容。只有充分掌握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完善有关环境犯罪的理论基础,才能更好的指导实践中的司法运用,有力打击犯罪,保护环境。本文首先对环境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等基本要素作简单介绍,以期对环境犯罪有初步了解。在了解了我国环境犯罪法律规范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律规范中对环境犯罪的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介绍。我国对环境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这与经济发展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针对增加环境资源刑罚保护的社会需求,国家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列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专节,突出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但在体系编排上不能明示环境犯罪侵犯的客体,在具体规定内容上也存在着保护范围有限、缺少对危险犯的规定、放纵了无罪过犯罪等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对环境犯罪问题予以立法规范较早,借鉴一些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环境犯罪法律规范。从对环境犯罪立法模式选择,法律规范内容调整等方面进行完善,最大限度发挥刑法保护环境的力度,维护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