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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体与客体的角度可以将诉的合并形态分为诉的客体合并和诉的主体合并两大类,与此相对应,诉的预备合并可以分为客观的预备合并与主观的预备合并两种类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是指在同一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由于担心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被法院支持,因而同时针对同一被告提起一个与前诉不能同时存在或不能同时实现的另外一诉,首先请求法院就前诉为审判,如果法院支持前诉则不要求就后诉为审判,如果法院不支持前诉则要求对后诉为审判的一种诉讼合并形态。其中原告首先提出的前诉称为主位之诉,作为预备的后诉称为备位之诉。诉的客观预备合并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已多有深入的理论探讨,并且其理论成果已经促进司法实践的发展。虽然各国的法律环境不同,并且学者们对这一理论本身的认识也存在很多分歧,但这一制度具有保护当事人诉权行使、提高诉讼效率、彻底解决纠纷和防止产生矛盾裁判等一系列特质,这些特质与强调当事人主体地位、追求公正与效率并重的现代民事诉讼理念极度吻合,并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现代民事诉讼所追求价值的实现。因此诉之客观预备合并制度具有极强的实践意义,对它的研究决非学者们在象牙塔中的自娱自乐。尽管争论一时难以完全消弥,但正所谓瑕不掩瑜,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本身的优秀品质并不能为理论上的一点分歧所掩盖,我国应引入这一制度。文章主体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列举案例方式,介绍了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遇到案件需要预备合并审理时的处理方法及其弊端,由此引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并介绍其内在优秀品质及在解决此类问题时的优势。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概念、适用情形、分类、特征和提起条件等问题介绍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基本构成和作用机理。因为要探讨诉的客观预备合并就不能回避诉讼标的的问题,所以第三部分着力讨论诉讼标的理论。现存的各种诉讼标的理论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缺陷,基于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的既有观念考虑,笔者认为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有其实践价值。第四部分阐释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中主位之诉与备位之诉的诉讼系属以及二者一审和上诉审中会遇到的难题,关键问题在于如何保持二者审级的一致性。第五部分探讨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契合问题。本文力图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建:首先是力图厘清主位之诉与备位之诉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所谓“排斥关系”的实际上包含“不能同时存在”和“不能同时实现”两种情况;其次是指出我国对需要客观预备合并案件的做法——通过法官行使释明权来促使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及其弊端,由此得出应该代之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的结论;第三是通过诉讼标的概念分析如何区分不同的诉,借以明确怎样才能构成合并之诉以及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最后是分析了客观预备合并案件的诉讼系属问题并力图解决此类案件的一审和上诉审中遇到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