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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企业基金会行业的实践问题和立法现状为切入点,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主线展开论述,并对构建和完善我国企业基金会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构想。在整体结构上,从企业基金会的概念界定、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内容入手,分析了我国相关立法的现状、不足及原因,并从立法模式和基本内容两个方面将我国现行立法与德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立法相比较,对完善我国现行立法提出了一些借鉴意见。由此引出了本文的重点,构建以《慈善事业促进法》为基本法,以《基金会管理条例》为单行法的企业基金会法律体系,以此为基础,完善企业基金会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除引言外,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企业基金会市场准入制度概述。首先介绍了学界对企业基金会的概念界定情况,给出了笔者关于企业基金会的概念界定,并分析了企业基金会相较于其他类型非公募基金会的特殊性。在此基础上从市场主体准入和公益产品准入两个方面,对企业基金会市场准入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论述,并在立法方面介绍了与此相关的三种准入原则。第二部分,我国企业基金会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从法律体系、设立程序、财产要件、组织机构要件、从业人员要件、投资市场准入要件、涉外市场准入要件、公益产品准入八个方面梳理了我国目前企业基金会市场准入立法,分析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讨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制度根源,以便在论文的核心部分对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解答。第三部分,国外企业基金会市场准入立法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本部分有针对性地选择了企业基金会法律制度最为发达的美国、企业基金会法人制度最成熟的德国和与我国情况最为相似的台湾地区的准入制度进行比较,根据第二部分的分析,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中总结出对我国今后立法的启发,为提出具体的立法完善建议奠定基础。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企业基金会市场准入制度立法的建议。该部分是本文的论述重点,按照由“重注册、轻监管”向“轻注册、重监管”立法思路的转变,旨在构建以《慈善事业促进法》为基本法,以《基金会管理条例》为单行法企业基金会市场准入制度法律体系。在基本法律制度方面,具体阐述了《慈善事业促进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在企业基金会市场准入制度方面的内容;在单行法方面,力求在《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构建专门的企业基金会法律制度,并从降低财产要件、强化组织机构要件、构建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开放投资市场准入和消除涉外市场准入壁垒六个方面分析了企业基金会市场准入制度的具体立法设计;另外,还就企业基金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一些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进行了简单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