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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留迷失子女”是《大清律例》中“户律·户役”中一条,其制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专制社会里因灾荒、战乱等原因而产生的迷失子女。古代的中国是农业国家,农业是国家之根本,社稷之大事,而将农民牢牢的固定在土地上一方面可以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使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保证粮食的生产和农业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因此对于因不同原因迷失走丢的人口,国家也要尽可能的掌握他们的流向。所以一般情况下发现迷失人口,不予报官,私自收留,则是要受到处罚的。即使是收留之后,当做自己的奴婢或者妻妾子孙也同样要受罚,更不要说将其卖掉。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国家对臣民的控制,对稳定统治社会秩序也有帮助。 所谓“收留”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将迷失者留在家中,也包括暂时隐藏在家里,不报官府;收留后将其出卖的;冒认;明知是迷失者而买者。“迷失”除了自己“迷踪失道,欲归不能”外,还包括奴婢出逃。“子女”既包括儿女,也包括已婚妇女。本律文内容只有短短的几百字,并有部分小注,以补充律文的不足和解释其中的重点内容,虽言简但意思很明确。仔细研读即可见,尽管篇幅不大,但律文的内容丰富,前后照应,层层递进,逻辑严密。单从律文上来讲并无不妥之处。“收留迷失子女”律文一共有四层意思:一是收留迷失子女及奴婢;二是收留在逃子女及奴婢;三是收留之后自留为妻妾及奴婢;四是关于牙保及牙人的处罚;五是关于冒认良人为奴婢的处理。 本文试图以“收留迷失子女”律例为研究对象,首先,对律条本身进行具体仔细的解析,从律条的各种情形,到律条规范的适用对象及其来源,再到救济办法,都逐一进行分析。其次,分析本律条与相关律条的联系、实施的具体过程和效果,最后对其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总结,以期为现今有关的法律的完善提供历史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