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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离不开逻辑。在我国,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为时并不久远,就连“法律逻辑”这一名称的出现,也只不过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事。法律逻辑研究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法律推理。因此,法律推理是不可或缺的法律方法。法律推理可以划分为形式推理与非形式推理。这种划分也得到法学界的共识。形式推理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完全按照传统三段论为方法进行的推理,非形式推理是指在法律条文不健全或者规则互相矛盾的情况下,依据价值理由为一定结论的思维活动。二者并不是相互排斥的,相反,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相互依赖、相互补充,共建司法公平和正义。在非形式化法律逻辑为进路的法律逻辑方法中,出现了许多法律逻辑方法,也是目前法律逻辑学界重点讨论的方法。这其中就包含了以可辩驳推理为进路的法律逻辑方法。虽然可辩驳性推理的研究才刚刚开始,并且也不是很成熟,但是这一理论的确开辟了一条新的研究进路。因此,就很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和系统的研究。本文采用的相比较的写作方法,初步介绍了可辩驳推理的一些特征以及产生的意义。全文除了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回顾了逻辑发展的历史以及逻辑与推理的关系,接着是对法律推理的介绍,主要从形式化推理和非形式化推理两个方向来阐述法律推理的特征。在以非形式化推理为进路的逻辑方法里面,包括可辩驳推理,这样就引导出了可辩驳推理这一概念;第二部分是对可辩驳推理的全面介绍,从这个词的来源到它的产生背景再到它在司法领域的运用,都做了一个全面的论述;第三部分论述的是可辩驳性理论对法律的影响以及现实意义,这样可以增强我们对它的认识,从而使它在司法和人们生活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