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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内容,旨在保障无辜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但是,我国相关条文的内容比较简单,其中,有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当事人适格的规定较为抽象和模糊,不容易把握,对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的资格标准也缺乏相关阐明和论述。因此,在分析法条表意的基础上我们有必要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当事人的适格要件进行详细地归纳和探讨,借以确立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主体的范围,以期充分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作用。 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是阐述论文写作背景;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当事人,对第三人之诉的性质以及第三人撤销诉讼中当事人的基本界定进行了相关探讨;第三部分主要针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当事人适格问题进行了归纳和研究,包括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当事人的界定与划分、关于“诉的利益”的判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告”“被告”基本内涵和特征的研究等;第四部分是对法国、台湾地区等的相关制度的比较法分析,借以得出两者可取之处;第五部分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当事人适格的构建与适用以及其例外,将“原告”之分之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完善对具体案件中当事人资格认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