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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资助科技项目是指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作为科技兴国战略的重要一环,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开始了对国家资助科技项目的相关研究,2008年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将既往对国家资助科技项目进行规定的行政规章、政策上升为国家立法,在第20、21条明确规定项目的权利归属、国家介入权等。但是,过于原则的规定导致对掌握专利命脉的职务发明人权利配套保护的欠缺,这将直接影响国家资助科技项目成果的申请率和转化率,乃至影响我国的科技进步。面对此,笔者以国家资助科技项目下职务发明人权利保护的完善为视角,运用比较研究以及价值分析等方法展开论述。
通过分析当前立法,我国对国家资助科技项目下职务发明人的权利保护存在欠缺配套规定,既有规定过于原则且不一以及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三方面问题。同时,面对我国对该项目研究起步较晚的现实,文章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通过介评其优秀立法成果,为我国该项目下职务发明人权利保护的完善提供借鉴。综上,在以知识产权制度的鼓励创新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的基础上,通过赋予职务发明人在一定条件下申请专利的权利,完善优先受让权行使程序,深入改革影响发明人创造积极性的奖酬制度以及完善权利遭遇侵害后的救济措施,从而实现提升职务发明人创造积极性的目的。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国家资助科技项目的投入产出已经成为衡量一国或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增加对国家资助科技项目的支持力度是我国提升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综合实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完善国家资助科技项目下关乎项目命脉的职务发明人权利保护是符合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