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区际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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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具体是指,如果请求司法协助的事项与被请求法域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被请求法域有权拒绝提供司法协助。随着我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我国出现了多法域并存的局面,我国区际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成为理论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由于我国不同法域的现实情况差异较大,在司法协助制度设计时就必须照顾各方的现实利益,而公共秩序制度就是保护被请求法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道安全屏障,目前学术界对此基本上已达成了共识,并且该制度也得到了各立法或司法机关的认可。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共秩序的适用范围、何时适用、适用的标准以及如何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保护个人权利方面寻求平衡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阻碍了相互进行全面司法协助的开展。  本文首先从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司法协助中公共秩序保留的差异以及我国区际司法协助中公共秩序保留的特殊性入手,深入探讨我国区际司法协助中公共秩序保留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其次主要介绍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从分析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对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出发,对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公共秩序的适用范围进行比较,同时对《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双方互助协议》和澳门的赌债问题深入的分析;最后通过分析我国区际司法协助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法律规定上表述不一致和实践中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等问题,提出在今后的区际司法协助中各地要继续加强合作、完善和慎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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