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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是公民参与司法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象征与保障。现代的陪审制度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两种,参审制系从陪审团制移植演变而来。二种模式陪审制度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在陪审团制模式下,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进行裁判;参审制则是由职业法官和陪审员组成混合庭,共同认定案件事实、共同适用法律进行裁判。在参审制下陪审员成“陪衬”的现象普遍存在。本文在分析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特点、陪审制度所具有的功能基础上,通过对陪审团和参审制两种模式制度建构的比较分析,论证陪审团制度强调法官与陪审团的职能分工,能增强司法民主、保障裁判公正,有利于司法独立和树立司法权威,其制度设计具有科学性;而参审制取消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划分,否定了法律职业的专业技术性,使得陪审成为“陪衬”。 我国历史上没有陪审制度,当今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借鉴前苏联的经验,在大陆法系参审制的基础上改造而成的,仍属参审制模式,其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因而近年来在理论和实务界产生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之争,主要有改革完善说、废除说和陪审团说三种观点。本文认为我国当前形同虚设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予以废除,代之以古老而不失先进性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有助于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它对于处于特定历史进程的中国法治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应当进行移植。大陆法系国家移植陪审团制度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未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缺乏陪审团制度生存所必须的制度环境,而非国情差异所致。陪审团制度未来发展趋势总体稳定,虽然出现争议,但各国并无放弃陪审团制度的打算,其案件适用范围的缩小并不意味着其存在价值的降低,更不意味着将走向消亡。陪审团制度与我国的本土资源确实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司法改革的深入以及融入世界潮流步伐的加快,我国已初步具备移植陪审团制度的社会土壤。我国建立陪审团制度仅限于审判陪审团,而不包括起诉陪审团。在移植过程中应结合中国国情,兼顾效率和效益原则,陪审团的人数可以适当减少,仅一审程序适用陪审团审理,适用的案件范围也应予以限制,应赋予当事人以陪审选择权;同时应注重相关立法,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全面引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陪审团制度的移植,在我国司法改革中居于核心地位,它的建构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功效,将成为全面加速推进司法改革的催化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