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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货物买卖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远程化特点,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为国际货物买卖提供了更大的便利,但同时在此过程中买卖货物难免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货物运输过程中买卖标的物灭失、毁损风险应该如何划分,由买卖双方的哪方当事人来承担,在何时发生风险转移的问题不仅关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问题之一。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问题不仅受到各国立法的重视,在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中,它也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我国1999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借鉴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以及吸收其他国家合同法制度的基础上,对货物风险转移问题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我国学术界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及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争议。因此,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在第一部分首先对风险及风险转移的相关概念进行辨析,从不同的角度对风险的定义及引起风险的事由进行分析。接着介绍货物风险转移的三种立法理论即合同成立主义、交付主义、所有权主义,三种理论分别以买卖合同中不同的时间点,即合同订立之时、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时、标的物交付之时作为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界限,并对该三种理论各自存在的优点和缺点进行深入的分析,指出交付主义原则在现代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优势。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首先是是结合《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及《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贸易术语》)的有关条款,介绍货物买卖涉及运输情形下的风险转移规则,接着在第一章的基础上分别对路货买卖、未特定化货物以及违约情形下的风险转移规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在文章的第三部分,结合理论发展和实际需要,探讨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转移问题的具体规定,并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寻求《公约》和其他国家关于风险转移问题的可取之处,以期能够比较全面地认识风险转移问题,对我国的风险转移问题在理论研究、立法,以及有效改进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的处理方式有所裨益,减少和避免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与风险有关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