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进入信息社会以来,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许多在过去因为信息交流不通畅而不为世人所关注的个人信息问题,随着技术的普及,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之内。相对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空白,理论支持不足,对于个人信息遭到侵害的责任界定和承担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个人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遭到不当利用后不能寻求正常的救济,这也是目前我国亟须解决的一个立法难题。鉴于此,本文对个人信息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运用法解释学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结合民法理论的相关内容,对该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阐述和分析,并对未来我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度设计和内容提出了一些构想和建议,以期为我国未来的个人信息立法提供一己微薄之力。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从阐明个人信息的基本问题入手,对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和法律特征进行阐述。着重分析了个人信息权的权利性质和内容,认为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是对人格权的侵害,应当构成侵权责任,并结合案例分析了针对个人信息权的侵权行为方式。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对权利的保护的前提是明确权利的性质和内容。在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中,因为以往对个人信息权概念的本身,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人格权的概念之间认识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只有通过隐私权、名誉权对个人信息权进行间接保护。然而,通过我国目前对隐私权、名誉权的规定并不能妥善处理大量的个人信息侵权事件。必须对个人信息权进行明确,将其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进行保护。第二部分结合国内外立法现状,对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立法模式进行了充分的介绍,着重对我国目前立法的缺失进行了论述,这也是本文的目的所在。第三部分在我国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和立法内容上提出了一些构想和建议,包括立法模式上制定一般法为主,特殊领域颁布特殊法为辅,行业自律规范为补充,着重通过民事侵权责任进行救济,对于特殊领域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限制等构想,该部分是本文的创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