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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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成果显著,尤其是2004年。在这一年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开始实施,中国银监会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开始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为基础,以加强风险管理为核心的银行监管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中国银监会2004年9月发布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更是反映了政府对房地产这一特定行业的金融风险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然而,这些法律规定的出台只是给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健全提供了一个框架,一个进一步发展平台。许多制度还有缺陷,还缺乏可操作性,从而给我们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机会。以此为背景,并出于对我国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防范的紧迫性的考虑,笔者作为一个有多年工作经验的金融实务工作者,试图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先笔者在第一章提出问题。笔者在介绍了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风险的一些基本概念之后,对我国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目前存在的现状按来源从房地产市场、开发企业、银行信贷管理、政策法律环境四个方面进行了描述,指出了问题的严重性,提出了建立防范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章是分析问题。笔者首先总结了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一些法律制度,并分析了这些制度在实践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结论是,这些现有制度并不能完全实现防范风险的预设目的,尚有待进一步完善。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现行制度存在如下三方面的缺陷:部分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有法难依;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导致有法不依;有些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导致无法可依。因此需要重构我国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体系。 第三章是解决问题,即重构我国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体系。笔者认为,建立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体系,首先应该根据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把它分为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及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并区别对待。对于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应该侧重于通过制度的激励或约束来改变人的行为,进而达到防范风险的作用,其中的关键是要实现从以行政监管为主向以市场约束为主的转变。而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则需要通过建立事前的风险预防与事后的风险分散防护体系来进行预防或分散风险。在此,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和完善下列几种制度:1、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2、建立企业征信系统以及规范专业的项目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3、完善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和保险制度;4、房地产贷款的资产证券化。 由于时间仓促和作者水平有限的原因,本文尚存在众多不足之处,希望各位前辈和同仁批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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