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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食品安全法》之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研究。食品安全直接关乎人民的身体健康,构建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意义重大。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引发了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法律责任的不合理是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的重要原因。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遏制不法行为、鼓励私人执法等多重功能。合理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遏制食品领域的违法乱象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于2009年在《食品安全法》中设置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实施效果一直不佳,食品安全问题仍旧多发,究其原因,其存在着主观要件不完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式及分配方式不合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及诉讼制度等配套措施不健全等缺陷。在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大陆法系国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该制度予以接受。惩罚性赔偿制度发端于英国,成熟于美国,美国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较为完善。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很有代表性。在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时,可以借鉴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经验。在主观构成要件方面将销售者的重大过失行为纳入;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上采用以损失为基准的具有弹性的计算方式;惩罚性赔偿金在原告与公益基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