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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性质是各国学者在研究教唆犯问题时涉及的首要问题。在国外,主要存在从属性说与独立性说两种观点。而在我国,在教唆犯是否属于共犯人种类以及是否有探讨教唆犯性质问题之必要上存在摒弃性说(否定说)与肯定说之对立。
在肯定说内部观点纷纭,虽然多数学者主张二重性说,但独立性说最近有所抬头的趋势。除此之外,还存在不作为说、两种涵义说、结构改造说等观点。那么,具体到我国刑事立法,教唆犯到底具有何种性质?在国外为通说的从属性说在我国鲜有主张,其原因何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明晰我国教唆犯性质,对进一步探讨教唆未遂成立范围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以及合理理解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都有重要意义。
本文正文共有三章。第一章对大陆法系教唆犯性质之争鸣进行了介绍,在对从属性与独立性的含义进行了阐明的基础上,进而对两者之优缺点及融合在同一部法律里的可能性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从属性与独立性各具有优缺点,但两者因其不可融合性决定了一国法律中的教唆犯不可能同时具有从属性与独立性两种性质。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学界的各种观点,并对其进行了详细评介。本章认为我国教唆犯是共犯人的种类,探讨教唆犯有必要性,否定说、独立性说、独立罪名设置说、二重说、不作为说等都不能很好解读刑法,对从属性存在认识误区,主张从属性应为实行之从属性,并应进行扩张。第三章主要从从属性在我国刑法中的贯彻、刑法体系性之体现,刑法规范谦抑原则的要求等三个方面阐述了我国教唆犯性质的合理定位。本文认为教唆犯只具有从属性,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与国情,同时建议将刑法第29条第2款作适当通俗化修改,具体修改为:“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人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