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在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其自身独特的性质、特点,如借贷双方出现非自然人化却多系信用借贷、民间借贷合同要式与非要式并存、民间借贷款项金额大并多以转账交付,特别是民间借贷案件所隐藏的各式原因关系给法官裁判个案要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带来难度,加之法官在作任何的判断时必然带有个人的主观认知与经验体会,就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再反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事实证据规则,法官与当事人在证据收集上功能交叉,证明责任在个案间分配的混乱,法官裁判依据的是回溯而来的证据却过多依赖经验法则的运用,等等,这些都是民间借贷案件司法结果不能彻底让社会信服的原因之一。司法实务中,针对民间借贷案件,虽然己进行了完善现行事实认定规则的积极尝试,但我国现行的事实认定规则过于原则已是不争的事实。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实施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虽已从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诉讼主体资格审查、法律关系审查、证据收集、证明责任分配、推定案件事实等方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认定作了细化、补充,但是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尤其在证明环节,并没有解决之前混乱的审判状况。有鉴于此,本文结合审判实务中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证据规则的实践现实情况,从中总结出实际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一定的原因分析,最后提出自己的建议对策,以期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推动民事证据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概述民间借贷案件及其适用的证据规则,笔者阅读近三年许多法院民事法庭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调研报告,总结出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进而将其放置证据法语境中分析其特征,以及总结出目前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证据规则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主要列举现行证据规则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实务的冲突与碰撞,笔者依据证明环节,分别从举证、质证、认证阶段出发,以收集到的大量裁判文书为依据,以期提出问题。第三部分,回根溯源,笔者主要从立法、司法两个层面,分析前述理论与实务发生冲突的原因,其中,立法层面包括实体法规则的缺位、实体法观念重于程序法观念,司法层面又分为法官角度和当事人角度,前者包括经验法则操作的不系统、不善于行使释明权,后者包括当事人行为瑕疵、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缺少应有的对证据规则的参与权与质疑权。第四部分,作为整篇文章的落脚点,笔者从四个方面对完善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据规则,分别是完善现有的证据收集规则,明确两类证据的证明力、完善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完善经验法则运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