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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在我国尚属一个新兴行业,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就物业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言,存在业主的概念不够严密,没有确立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运作不规范,有的物业管理企业自身定位不准确等问题。民事主体是物业管理民事法律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因此很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全文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共分为四部分。前言阐明了研究物业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意义,并表明本文主要从住宅区物业范围进行论述。第一章从总体上明确了物业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关概念,指出《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的定义过窄。提出了我国当前物业管理民事主体存在名称不统一、部分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有的主体没有纳入国家法律规定以及有的主体容易被人误解等问题,比较全面地分析了物业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和特征,为后文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二章着重分析了业主的概念,认为要为业主下定义,应先将“物业”界定为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在此基础上规定业主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视为业主。本文不赞同将建设单位和非业主使用人规定为业主的观点并对此进行分析,同时对业主进行分类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业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三章重点从现实意义、法律依据和各国立法例等方面论证了应在我国立法中明确规定业主团体,并进一步结合业主团体自身特点,分析其法律性质应为非法人组织。在本章中还分析了业主团体机构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应设立监督机构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服务人进行监督,设立业主小组以利于维护特定范围内业主的利益。正文第四部分,阐明了物业管理企业不是管理人而是服务人,并进一步提出物业管理服务人应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和具备物业管理资质条件的非法人企业及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