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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结合,是经济发展中一种危害社会的普遍现象。近几年来,我国交通事故发生率、死亡率及财产损失均是最高的。这个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在2012年全国“两会”上被代表提出。作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公务人员,公安机关的交通警察,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相关鉴定部门的鉴定机构,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鉴定机构及医疗机构人员的行为对处理交通事故产生决定性的作用。然而,现阶段我国相关公务人员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如何对上述公务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性约束,使其更公开、公正、公平,以人为本的为人民服务,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空白。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公务人员的思想行为进行研究,做好相关公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处理好道路交通事故,如何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其重要的意义。笔者在论文中介绍了国内外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对交通事故的概念、交通事故处理体系下的公务人员界定和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以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为主要切入点和立足点,采用不同部门结合、理论总结和现实问题相结合、多学科多部门渗透的研究方法,对当前公安部门、检察部门等公务人员处理交通事故的情况所出现的不及时处理、不正确表述、不严格执法、专业技能不足等问题进行分析,发现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体系下公务人员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职业道德缺失、制度上的漏洞、思想政治教育上的缺失及物质利益方面的原因,并指出交通事故处理体系下公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可能造成交通运输业成本增加、政府的公信力降低、社会上同类案件增加等,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对此,笔者提出,对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体系下的公务人员可用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的方法,从人生目的、人生价值、职业道德教育等几个方面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同时健全思想政治教育的长效机制,健全信息、监督、法制、投诉思想政治教育配套机制,以规范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体系下的公务人员的日常行为,减少和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