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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Holmes)曾经说过:“要了解法律是什么,我们必须知道它曾经是什么,以及它将要变成什么”。法院作为以三权分立理论为基础的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也需要明白它是如何生成的。它既非“天赋异禀”,初始就是今天的面貌;也非政治国家的产物;它的生成是一个化羽成蝶的过程,从复仇至赔偿金制度再到三元结构的纠纷解决模式,权利概念、财产制度、成本计算、宗教因素等都对其生成起了催化剂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