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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是一种商事组织形态,它起源于中世纪欧洲一种康孟达契约,因适应高风险投资的需要而与普通合伙分离,并在多种法律和经济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得到发展,已为很多国家的立法所采纳。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这种企业组织形态,该组织与有关民事主体相比更具有制度创新性和独特的适用价值。通过对我国有限合伙适用的局限性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该有限合伙的建议。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结构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有限合伙的概念、制度成因、法律特征和法律属性等基本问题,以及有限合伙的制度创新和适用价值进行了分析,最后通过对有限合伙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深入地思考,提出自己的粗浅看法。第一部分,有限合伙的内涵与基本属性。该部分对有限合伙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世界各国关于有限合伙的立法进行了对比,分析了有限合伙的制度成因与法律属性。有限合伙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有限合伙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有自己的法律特征。第二部分,有限合伙的制度创新与适用价值。这一部分把有限合伙与相关民事主体进行了比较,发现有限合伙的制度创新。有限合伙在国外风险投资业具有良好的适用价值,通过对其上述优点的分析,指出有限合伙在我国的适用领域。接下来,结合我国国情对有限合伙制度设计上所存在的缺陷和其适用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有限合伙的制度完善。在第二部分有限合伙适用局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有限合伙的建议:首先,应当对有限合伙的宏观制度和具体法条进行完善,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最后建议尽快制订一部完整、系统、独立的有限合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