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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的中国税制改革,确立了间接税的主体地位。经过24年的不断改革与调整,间接税主体地位依然没有改变。随着中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现行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因间接税易转嫁特点,暴露了许多问题。基尼系数连续17年高于国际警戒线,贫富分化严重、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诸多问题的生成有各种原因,但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缺少掣肘这些问题的能力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直接税的重要体征是税负不易转嫁。如果一个社会拥有该机制,并赋予该机制强大的经济与社会效应,就能够有效抑制这些问题。建立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着重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稳定经济发展等功能是趋向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我国直接税为主体税制改革的环境条件已具备。2017年国民总收入825 016亿元,比上年增长7.0%,人均国内生产总值59 660元,比上年增长6.3%,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已步入中等偏上的收入国家行列。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法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264美元、1 550美元、1 560美元。我国2016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约3 758美元,分别是日本、美国、法国14、2.4、2.4倍。在这一水平上,日本、美国、法国成功地实现了从间接税向直接税转变的关键改革,而中国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远远高于这些国家,这意味着我国间接税向直接税改革的条件完全具备;基于拉弗曲线原理,经过实证,证明了间接税与经济增长存在正相关区域,在这一区域内,降低间接税税负总水平,提升直接税税负总水平,实现综合税负水平的提升,也能够与国民收入实现“双升”。这意味着建立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不会对经济产生负效应;加之,中国的社会存在诸多问题已经到了不改不行的程度,需要给社会楔入相关机制,自发调节,直接税就是一种重要机制。所以,建立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已成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而且很迫切。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税制结构的现状,首先重点分析了间接税占比。现行的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高于直接税,2017年间接税占比52.17%,而直接税占比44.19%。其次,还分析了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缺陷和间接税主体性原因:一是税种结构不合理,流转税长期居于主导地位,所得税处于辅助地位。该税制结构虽然可以使税收收入增加,但弱化了所得税调节、稳定经济和收入分配的功能。二是不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当前税制结构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很难促使经济可持续发展。因为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会造成我国经济动力减失,加剧通货膨胀,不利于我国经济由中高速度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三是难以实现社会公平,间接税有逆向调节作用,穷人纳的税高于富人。为更清晰的研究我国直接税改革的必然性,本文作者重点分析了美国、日本、法国这三个国家进行直接税改革时的环境。对比发现,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远远高于这几个国家当时改革时的同类指标。所以,不管是国内外环境条件,我国直接税为主体税制改革存在必然性,已经到了改革的时间窗口。本文采用VAR计量模型进行实证分析,论证我国直接税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选取1994-2016年的直接税收入与经济总量和直接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与GDP增长率为数据样本,建立模型。通过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格兰杰因果检验、脉冲响应分析及方差分解等方法探究直接税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直接税与经济增长呈正向相关关系,直接税的改革能促进经济增长。根据实证结果提出两套过渡型改革方案,一套是将直接税提升至一般主体地位,通过直接税内部结构调整使之占比从41.19%升至50.02%;另一套将直接税为主体税制成为一种常态,将直接税提升至52%以上。通过在直接税内部结构调整的基础上,托宽税基、开征税种实现。在改革方案基础上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提升征管水平。完善直接税征管制度,从征税人、纳税人和社会角度三个层面提高我国直接税征管水平,减少所得税等直接税流失。二是促进直接税内部结构调整,通过有升有降,实现直接税综合税负水平的提升;三是拓宽直接税的税基,开征遗产税、宠物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逐渐改善我国财富分配不均问题,进一步调节贫富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