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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对当事人、社会和国家都具有巨大的危害。对当事人而言,高利贷由于其极高的利率和苛刻的计息方式,不仅不能帮助借款人恢复生产、生活,反而使其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加速企业的破产、家庭的分崩。对社会而言,高利贷的借款人为还清贷款,铤而走险,参与抢劫、盗窃等活动的现实案例屡见不鲜,高利贷容易促使借款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带来了许多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并给社会带来“全民借贷”的不良风气。对国家而言,由于民间贷款机构或个人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其本质上获取的就是制约市场发展的不正当利益,对其行为难以实现监督和管理。在检察机关查处的一些职务犯罪中,高利贷还成为了行贿的工具,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在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的同时,高利贷所引起的“跑路潮”最重大的影响就是地方信贷体系的崩塌,这无异于扼住实体经济运作的咽喉,也给地方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压力。鉴于高利贷的这种危害性,因此有必要对高利贷进行控制。民事活动的特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信任和获取利益的预期根据自已意思而进行的自发性行为,民事活动的这一特点为高利贷的私法控制提供了前提和可能。通过私法控制的方法对高利贷进行控制首先具有控制成本较低的优点,其次高利贷契约中双方往往基于一定的信任基础而进行资金出借和资金占用的交易,或者虽然信任基础薄弱,但一方出于对资金的急切需求,另一方出于牟取高利的愿望而达成契约。所以,通过瓦解行为人的信任基础,降低行为人获取利益的预期能够引导当事人自发建立抵制和回避高利贷的秩序。与这一目的相对应的私法控制方法就是合同效力规则的控制方法以及不当得利制度的控制方法。合同效力规则的控制方法先将借款合同进行类型化,并针对不同的借款合同类型来进行不同的效力评判。借款合同的类型化就涉及到高利贷的认定标准的问题,高利贷的认定标准的本质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边界问题。意思自治原则的边界理论是对借款合同的类型化所应坚持的原则,也是评判高利贷认定标准是否科学的理论基础。德国在高利贷的认定上综合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美国等国家单纯采用客观标准。中国现有关于高利贷的规定采用客观标准。在单纯采用客观标准的国家,由于客观标准是公开、具体和明确的,因此行为人违反客观标准则可视为其主观上具有恶意。从意思自治原则的视角来看,我国现有客观认定标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合同效力规则在高利贷的私法控制中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行改进。不当得利制度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态度的不同对行为的性质进行类型化处理,并根据不同行为的类型设置不同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对行为人获取利益的预期进行控制来实现私法控制手段。高利贷契约的贷款人对于超过利率上限的超额利息的约定和获取,主观上出于恶意,作为一种私法控制手段,不当得利制度将高利贷的贷款人的这种恶意划归为违法行为,在高利贷的法律地位上给予了否定评价。在高利贷的私法控制上,我国现有的不当得利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在高利贷的规制中应当科学运用高利贷的私法控制手段,高利贷的私法控制手段不是万能的,高利贷的私法控制虽然具有引导当事人自发地建立回避和抵制高利贷的功能,但是如果不对高利贷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根源进行疏导,其结果是会使当事人通过各种方法来抵制私法对高利贷的控制,甚至使私法对高利贷的合理的控制规定成为“恶法”。所以在通过私法控制方法对高利贷进行控制时,应当注意结合其他的控制方法并予以综合运用,从而有效地实现对高利贷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