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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法易,行宪政难。中国如何实现宪政是我们每个法律人都没法回避的问题。作为当前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财政立宪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推动我国宪政进程的契机或突破口。这是因为,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宪政逻辑从没有像今天这样在当下中国得到如此具体、清晰的展现,具体来说,不论是在私有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的“两权”之间,还是本文所提出的私有财产权→国民财政权→国家财政权→政府财政权之间的“四权”之间,其中的宪政逻辑都为我们活生生地勾勒了一条清晰的、可欲的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宪政路径。相比而言,我们认为,“四权分离”要比“两权分离”更具体、更清晰、更具有可取性。 财政权的宪政分析,就是在“四权分离”的基础上,将财政权界定为国民财政权、国家财政权和政府财政权,分析它们各自的内涵及其在宪法中的位相,进而展示宪法作为财政宪法的规定性。国民财政权作为主权权利的财政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强调独立的国民财政权,或者说突出财政民主主义,不仅对推进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而且对于财税法的研究都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家财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财政权,它直接来源于国民的财政权,并最终来源于私有财产权,它要受制于国民财政权并最终受制于私有财产权。在我国,财政立宪的主体内容就是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合理配置国家财政权,为此,必须遵循财政议会主义和财政法治主义原则。政府财政权作为政府权力的财政权,是国家财政权的关键部分,由于政府财政权的强大,因此实现财政法治的核心和难点就在于能否实现对政府财政权的有效约束。 我们认为,财政立宪,实际上就是财政权入宪,进而言之,就是将国民财政权、国家财政权和政府财政权及其宪政逻辑展现于宪法文本中,进而使我国宪法称为名副其实的财政宪法。需要注意的是,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完成近代财政立宪,而且正在经历现代财政立宪思潮的影响和冲击。我们既要“补课”,完成近代财政立宪,同时还要积极回应现代财政立宪的挑战。我国当前应该说已经具备了财政立宪的条件,具体而言,财政危机的现实压力,财政权滥用的愈演愈烈,租税国面相的日益呈现,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财政体制改革富有成效,以及财政立宪的普遍存在等等,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应该努力应对挑战,积极实现财政立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