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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一直把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作为立法的重点,在注册资本实缴制的理念下,公司的注册资本既能够维持公司的经营,而且还影响了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虽然公司资本是其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司法实践中无数的案例证实了注册资本根本无法保护交易安全,即资本信用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因此,现行《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并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便利了公司准入。然而,在信用水平不高的中国,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无疑会给债权人的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如果公司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不断发生,就很可能会导致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最终,甚至会导致市场经济的基础发生动摇。所以,《公司法》中规定的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不仅有利于于维护稳定的经济秩序,而且有利于保护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本文以此次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为背景,分析了现行《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权益方面所做的积极努力,并深入地探讨了此次资本制度改革可能对债权人利益带来的风险。然后,从比较两大法系的视角出发,通过研究它们公司法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为我国如何保护债权人权益提供借鉴。最后,对于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部分,主要探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现状,然后由理论联系司法实践,讨论了现行《公司法》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基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宗旨,指出现行《公司法》规则所存在的问题。 第二部分,具体论述了资本信用的内涵、产生及消亡,以及资产信用的发现、内容以及资产信用对资本信用的优化,最终得出注册认缴制下公司信用基础将转变为资产信用的结论。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域外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对比分析两大法系的制度设计,明确指出了我国现行立法中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相关条款,并且综合分析了其他国家的制度值得借鉴的地方。 第四部分,针对改革后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所面临问题,笔者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的四点构想: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强化董事等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明确债权人权利、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