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全民所有的民法实现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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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奠定了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的法治基础。在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宪法精神指引下,国有自然资源承载了现代全民利益,也蕴含着千秋万代的“未来利益”。在新发展阶段,剖析与纾解自然资源全民所有民法实现路径在理论研究方面的难题与社会实践方面的问题,系统反思与科学阐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着力构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以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更加增进全民福祉,更为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理成章地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此,文章围绕国有自然资源在民法层面的归属、利用与保护制度展开研究,全文共五章:第一章,自然资源全民所有民法实现路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本章系统分析自然资源的复合属性与多元价值。自然资源具有财产属性、资源属性与生态属性,分别对应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与生态价值。回溯新中国四部宪法文本历史,本文认为现行《宪法》自然资源条款中“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有不同侧重,即国家所有侧重手段,全民所有侧重目的;国家所有侧重形式,全民所有侧重实质;国家所有侧重过程,全民所有侧重导向。《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范要旨乃确保国有自然资源利益归于全民共享。国有自然资源承载全民利益,对于国有自然资源的法律调整公私法均不可缺位。国有自然资源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进国有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须在《宪法》合宪性控制下,运用私法的权利、公法的规制等技术合理分工、配合完成。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民法具有基础性法律地位,当前《民法典》对国家所有自然资源的规定总体呈现出“归属——利用——保护”的私法实现路径。第二章,自然资源全民所有民法实现路径的理论难题与实践问题。本章主要分析自然资源全民所有民法实现路径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理论难题与实践问题。首先,论述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理论上体系融入的难题,主要包含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构建中面临的权利性质、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行使四大障碍与难题。其次,分析实践中归属层面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遁入私法致使收益功能被滥用,利用层面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未切实保障全民权益有效落实,保护层面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未发挥保护生态环境预设功能等问题。最后,本文以为问题的实质与根源在于:理论上,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目的未予澄清。其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之间的区别未予澄清;其二,主权意义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宪法意义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与民法意义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三者关系未予澄清;其三,未在法秩序统一视野下理解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实践中,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合宪性控制不足。其一,对国家所有自然资源财产价值实现的合宪性控制不足;其二,对国家所有自然资源社会价值保障的合宪性控制不足;其三,对国家所有自然资源生态价值分享的合宪性控制不足。本文认为,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离实现“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初心与使命还存在一定距离,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需在进一步正本清源、积极调适与深化改革中得以解决。第三章,面向实现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归属制度。首先,阐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私交融性质。本文认为,一方面,试图在现有《民法典》立法体例下脱离规范文本忽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私权属性,将落实于民法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宪法中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混为一谈脱离实际。另一方面,试图将公有制制约与公法因素完全排除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之外,并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进行对标的主张亦不符合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目的。立基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刚性约束,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具有公私交融性。其次,分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作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国家是全民的人格化身,我国国家所有自然资源在最终极意义上、最实质意义上的所有者是全民,“全民所有”在民法典中标示制度价值取向、标示制度特色、标示利用直接实现路径。再次,分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体自然资源是否承载私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还应判断该自然资源是否已完成立法形成。《民法典》中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豁免登记规则与国有自然资源范围法定性的结合排斥其他主体取得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空间,由此将私法保护遍及一切国有自然资源。最后,分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利行使,研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利行使的公益价值取向,从民法体系内外剖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利行使的公共目的约束。第四章,面向实现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利用制度。首先,阐释国有自然资源利用的三大原则——合理利用原则、共享原则、有偿与无偿利用相结合原则,提出国有自然资源的利用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经营性利用、公益性利用、生活性利用。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利用主要是指市场主体以生产营利为目的对国有自然资源进行利用,此种利用须经许可,一般有偿。国有自然资源生活性利用主要是指民众基于生活必需对国有自然资源的利用,此种利用无须许可,一般无偿。国有自然资源公益性利用为经营性利用与生活性利用二者的过渡,主要是指提供给科研、教学、国防、公务等公益目的的利用,此种利用须经许可,但可根据公益程度减免使用金。一般而言,经营性利用与公益性利用在公法上对应表现为须经许可的利用即特别利用,在私法上表现为民事主体基于用益物权的利用;生活性利用在公法上则对应表现为无须许可的利用即自由利用,在私法上表现为民事主体非基于用益物权的利用。其次,分析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利用特点、经营性利用权利的私权性质及其公法限制,研究市场竞争机制的适用及政府作用,提出对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利用的合宪性控制。再次,分析国家所有自然资源公益性利用的公益面向,其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社会化的重要表现,但未受理论与立法的重视,应在法律上留存与开拓公益性利用的空间并严格把控公益性利用的范围与过程。最后,分析国有自然资源生活性利用的特点,研究国有自然资源生活性利用的“质”与“量”的边界,探讨国有自然资源生活性利用的性质与私法救济。第五章,面向实现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损害救济。首先,分析国家所有自然资源损害民法救济的必要性,分析立法与理论上对国家所有自然资源损害民法救济关注的不足,提出此为民法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利救济的必然要求。其次,分析现有的制度探索,认为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为基础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合理性,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为基础构建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符合政策逻辑和法律逻辑。同时探讨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为基础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及难题破解。最后,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对国家所有自然资源损害的民法救济进行前瞻性思考,提出应由物权编与侵权责任编协同作用实现对国有自然资源的民事保护,有必要在侵权责任编框架下一并救济包括财产性损害与生态性损害在内的国有自然资源损害,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民事保护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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