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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企业社会责任政策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历程。在法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萌生于18世纪90年代。当时企业社会责任被认为是商业道德,是企业的自发行为。1841年后,政府开始通过政策和法律来积极引导企业进行负责任的经营。二战结束后,随着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建立,国际软法在法国企业社会责任进程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一方面,政府参考相关国际软法,积极在国内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规范;另一方面,法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参考并吸收了有关国际组织出台的政策文件。法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主要参考欧盟委员会和ISO 26000的标准,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对其造成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负有责任。负责任的企业经营不仅要将社会、环境、道德、消费者和人权问题纳入其业务战略和运营中,还必须遵守法律。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在法国已经不再局限于企业的道德义务,而是隶属于法律范畴。法国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方式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硬法和软法的结合。硬法用于保证企业社会责任在重点领域得到强制性实施,而软法则补充了硬法的空白,同时引导企业承担更高水平的社会责任。第二,法国对企业的社会影响方面的立法较为全面,对企业的环境影响的立法尚在完善,同时辅以政府倡议和指南等相关软法对其进行规范。第三,跨国公司在法国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高于其在海外的子公司、供应商和分包商。这是由于法国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作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跨国公司的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立法仍比较落后。2000年以来,法国先后出台了三部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2001年的《新经济规制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公开其社会影响和环境保护的相关信息,但由于要求披露的信息定义模糊、指标不清,且该法没有明确任何惩罚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该法的约束力。2010年的《非财务信息报告强制性披露义务法》在《新经济规制法》的基础上,将公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适用对象扩大到年营业额达到或超过1亿欧元且员工总人数达到或超过500名的企业。另外《非财务信息报告强制性披露义务法》还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审核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使企业公布的社会责任相关信息更具可读性和可信度。2017年的《有关母公司和发包商的义务的法律》再次扩大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的范围,规定跨国公司有义务识别和防止其母公司、子公司和供应商的经营活动对环境和社会产生的不利影响。该法规定跨国公司必须制定、发布和实施警戒计划,当警戒计划中识别的风险发生并造成损失时,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并必须赔偿损失。该法使得跨国公司的复杂结构不再成为其逃避问责的工具,有助于约束跨国企业的违法行为,不过该法仍有诸多可改善之处,如某些法律概念定义不清,适用范围过窄,域外属性问题等。推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建设具有必要性。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的热潮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随后我国陆续出台了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等。但当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框架,现有的法律无法有效约束不负责的企业经营活动,加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水平较低,整体处于发展起步阶段,而且中国企业“走出去”、“一带一路”倡议不断发展和“中国制造2025”战略逐步发展都给中国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相关立法显得尤为必要。推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建设不能盲目照搬国外经验,要充分考虑我国的政治、社会、法律、经济和文化背景,选用适合国情的规制形式。一方面,促进企业负责任的生产经营需要充分发挥软法的规制作用,动员多方主体(如企业、行业协会、非营利性组织、公民社会等)参与完善软法机制,利用国际软法来推动企业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在《公司法》第五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定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外延,推动企业非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立法,构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框架和指标,建立独立第三方审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