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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公民环境权作为环境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指公民享有的在清洁、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片面追求GDP增长的现象,在经济建设中实际上走上了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公民的环境权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从而导致了公民环境权益主体利益的缺失。 目前,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尚未在法律体系中予以确立,其内容零散的规定在宪法、各部门法和单行法律当中,立法位阶过低的问题十分突出。同时由于我国素来具有轻权利重义务的历史传统,在公民环境权保护这个问题上,我国目前的主要做法还局限在将其视为政府的责任与义务,忽视了公民在环境治理以及公民环境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从而使得公民环境权意识难以深入人心。 我国的环境行政执法效率也亟需提升。环境执法分工不明确、缺乏具有专业素养的执法人员、缺乏执法设备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效率的提升,并极大的削弱了公民对于环境执法的信心。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在分析公民环境权内涵和性质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环境权保护的相关经验,探讨了对公民环境权进行保护的法律途径。同时为更好的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本文还提出了建立环境污染救济专项基金的构想以及加强环境教育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