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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市场的区域均衡发展不仅有利于整个保险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区域保险市场发展不可能成为区域经济的带动因素。从而,区域保险市场的发展目标应当是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使其不再成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而无需强调量上的、绝对意义上的区域均衡发展,更无需盲目推动区域保险市场发展以试图通过其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保险市场的区域均衡应当是指区域保险市场发展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相对均衡。通过对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险市场成熟度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对三者之间的协调性进行分析,并根据其差异程度进行划分,分析结果表明部分省市保险市场发展存在不协调性,为引导区域保险市场的协调发展,需要保险产业政策引导。同时,区域保险市场发展水平的协调性所属类型不同,其需要的产业政策支持也不同。因此,监管部门可以对不同类型的地区进行分类指导,予以有针对性的政策引导。我国区域保险市场发展水平的差异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表明,1989-2005年间我国区域保险市场发展水平差异相对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不断扩大,这表明区域保险市场发展水平差异的变化趋势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变化趋势不是完全同步的,区域保险市场发展水平差异的扩大并不是完全由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扩大而导致的。同时,区域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关系的实证研究表明:一地区保险市场发展水平将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提高,但是由于提高的幅度地区间存在巨大差异,且需求弹性主要与地区特定环境有关,从而即使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将出现趋同,在经济发展水平趋同的过程中,区域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也不会由于经济发达地区需求弹性较低,落后地区需求弹性较高而必然出现趋同。而且,保险市场环境的差异是导致我国区域保险市场发展水平差异的主要因素之一。这些都意味着为实现保险市场的区域均衡发展,存在一定的政策空间。由于本文所讨论的区域均衡是指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相对均衡,这意味着要判断保险市场发展是否均衡,必须对区域保险市场需求作系统的研究。但是,要促进保险市场的区域均衡发展,我们无需判断一个地区的保险市场是否落后于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即是否均衡),而只需通过政府部门合理的产业政策的引导,建立有效的市场自我发展机制,使保险市场的潜在需求能够得到释放,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就能够实现保险市场的区域均衡发展。最后,本文提出了建立有效的市场自我发展机制,实现保险市场区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其主要包括:(1)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形式的多元化;(2)鼓励和加快保险业创新,积极推进区域差异化经营;(3)对于特定产品或群体予以适当的优惠政策支持;(4)加大风险与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