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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类赌博活动日益猖獗,借助于网络这一特殊载体,网络赌球行为又成了新的赌博方式,其负面影响随着网络这一载体之便利而不断增加。因此,打击网络赌球活动的任务就变得更加严峻。无论是哪种赌博行为,按照中国的现行法律都是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取决于违法行为的主观心态与客观危害后果。从刑法学角度来看,只有赌球活动构成犯罪才能依照我国刑法对其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要简单定性网络赌球活动也不难,按照现行刑法之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来定罪量刑,能够科学地惩治很大一部分网络赌球的参与者和组织者。不过,因为参与网络赌球活动的人员日益增加,且赌球活动之跨国特征变得日益明显,因此,在网络赌球活动中还牵连出来更多类型的犯罪活动,诸如诈骗罪、受贿罪、洗钱罪等等。这些犯罪形式从表征上,都蕴含或关联于网络赌球活动中,如果不加以细致之区分,很难看出其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具体区别。甚至诈骗罪、受贿罪、洗钱罪等犯罪类型也都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必须对网络赌球活动中存在的各种犯罪类型予以科学界定,才能真正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实现人权保护,维护刑法的尊严。本文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网络赌球活动成因以及发展概况。在此部分,本文主要介绍了网络赌球活动在近些年的发展状况,只有合理分析犯罪行为之成因,才能进一步具体分析在网络赌球活动中各种行为所涉及的罪名。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网络赌球活动主要涉及的罪名。既有之学术成果主要将网络赌球活动所涉及的罪名局限于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所涉及到的罪名远远不止这些。这一部分本文秉承客观原则来分析网络赌球活动所涉及的罪名。第三部分主要对于网络赌球所涉及的罪名进行全面疏理,进而对司法认定难点进行全面分析,进而提出预防对策。但是,鉴于赌球活动之复杂性,本文最终结论是:能够依法对其定罪量刑必须一定严格遵守我国现有刑法之规定予以处罚,另外更多的还是要注重预防,因为预防犯罪恰恰是刑罚的主要目的。